系统查无记录?河南一银行拒付储户27年前老存折存款

2026-07-22 HaiPress

一本1999年的老存折,余额35900元,想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“查无此账”。


近日,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“储户有折、银行无账”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,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,银行均败诉,被要求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。


判决书显示,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处开设账户,账号8888,并开始在该账户存取现金。至2004年8月24日,李某从该账户中取款800元,账户余额显示为3.59万元。

此后,李某再次去网点办理支取业务,但银行未为李某办理现金支取业务,李某多次向某银行民权支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,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.8万元,剩余1.79万元一直没有支付。


20年后,李某将银行告上法院,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1.79万元及利息损失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(非小额诉讼)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
法庭上,某银行民权支行辩称,经过在该行系统内查找,没有找到该存款记录,存款凭证的保存时间是15年,这么长时间内,李某没有主张过该款项,这笔钱在当时也不是个小数,且该行系统上线已经经历过三次系统更新。该银行称,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。


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,李某与某银行民权支行之间已经形成合法、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,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的支付,案涉账户存在余额情况下,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存款,扣除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的1.8万元款项,银行应当继续承担支付存款本金1.79万元的责任,并以1.79万元为基数,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至存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。而银行辩称的不排除原告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,并未提交证据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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