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以未办理交接为由向离职员工索要赔偿,法院这样判

2026-04-30 HaiPress

4月29日,在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总工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,发布10件南京市科技企业用工纠纷典型案例。


公司以未办理交接为由向离职员工索要赔偿,法院这样判

易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,离职前应签订交接清单、离岗保密承诺书等文件。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易某解除劳动合同时,要求易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。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易某未完成交接事项,未提供有效的软件对接人信息为由,经仲裁后诉至法院,要求易某赔偿软件损失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某信息技术公司应举证证明易某负有相应的交接义务且未完成,并事实上已造成损失。易某客观上负有交接物资及客户信息的义务,但该义务应有明确范围及期限且案涉软件仍由客户正常使用,损失尚未实际发生。故对该公司主张不予支持。


【典型意义】

用人单位以离职劳动者未办理交接为由主张赔偿的,需证明交接义务的具体内容、范围、期限、损失已实际发生等。本案明确离职交接“义务明确+损失实际”双重审查标准,既肯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必要的工作交接义务,又防止用人单位以“未交接”为由不当扩大劳动者责任,对于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离职管理制度具有积极示范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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